《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4-12-19

部门:

5.教育服务

分部门: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业存在

1. 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 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范围比照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3. 投资举办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为明晰起见,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前海、南沙、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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