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4-12-19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B.内水运输服务

e.拖驳服务(CPC7224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业存在

1. 从事内水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 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 限于合资、合作,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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