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4-12-19

 

附件1

 

 

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表1

 

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业存在

1. 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 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

1) 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 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 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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