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人大决定法律基础坚实 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20-11-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作出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特区政府根据决定依法宣布4人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此次人大决定具有坚实法律基础,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合乎宪法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完全不存在“绕过法治、违反程序公义”的问题。此次人大决定还为本港完善基本法第104条本地立法提供进一步法律支撑,令本港从政者履行效忠宪制责任的法律规范更完备,是完善“一国两制”、维护香港宪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104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就本港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问题作出决定,是正当行使法定职权,合宪合法,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权威和宪制决定权。这一点相信任何人都没有异议。

  人大决定中提及的“依法认定”立法会议员“拥护”和“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涉及本港多条与立法会议员资格有关的法例,如基本法第104条有关宣誓的要求、宣誓后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基本法第79条也列明多种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情况;香港国安法第35条指明,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立法会资格,已宣誓就任的也会丧失资格;《立法会条例》、《选管会规例》也有相应规定,授权立法会秘书处、选举主任拥有认定是否真诚宣誓或违誓的法定权力。

  根据基本法第104条,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并依法作出宣誓;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作出法律解释。在第七届立法会提名期间,选举主任按照基本法第104条及其法律解释和《立法会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杨岳桥等4人提名无效,不具备参选资格。立法会延任一年,但此4人是否仍具立法会议员资格存疑。由于本港目前没有本地法例可让特区政府自行处理该问题,在面临可能遇到司法挑战的情况下,特区政府从宪制层面寻求人大常委会作出一锤定音的指引,符合本港既有的宪制惯例,更可以堵塞本港法律的漏洞。

  因此,经人大授权、特区政府“依法认定”取消杨岳桥等4人的议员资格依法有据,并非如坊间某些人士所指的,“由特首、行政机关说了算”、“另立程序”。这些说法违背事实,不尊重本港宪制秩序,只是为了误导公众、抹黑人大决定。

  这次人大决定与基本法第104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以及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都是对“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确保香港架构中从政者履行对国家和特区效忠的宪制责任,在制度上划定了底线、立下了规矩,也为香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完善基本法第104条本地立法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

  此次人大决定,为规范和处理本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特区政府也表明会尽快按照决定梳理完善相关本地法律,确保本港公职人员符合“效忠”的法定条件和要求,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大局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全面准确落实,保障香港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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