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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新设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工作指引

来源: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发布时间:2025-07-31
  一、中资企业在香港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应向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  

二、办理报到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原件,内容填写完整、详实,并加盖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新设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复印件;

(四)新设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复印件。

注意:以上四份资料除第(一)项需原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之外,其余三份只需复印件无需盖章或公证;《商业登记证》剩余有效期需3个月以上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30将第二条所列材料递交到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办证室(香港中西区干诺道西162-164号昌宁大厦G02办公室),周六、日及内地公众假日不办公。联系电话:00852-23087983、23087888。

(二)取回执联时间: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若工作日上午11点前提交资料,可于当天下午3点后办证室领取回执联,若工作日上午11点后提交资料,可于次日(下一个工作日)下午3点后领取回执联。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会当场或在收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人员:请指定或委托专人(无需法定代表人)递送资料并领取回执联,不接受邮寄方式办理。所来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明。

四、办理报到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中央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境内集团(总部);地方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六、本指引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负责解释。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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