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国安法首个判例令法律红线更加清晰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21-07-28

  首宗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案件,被告唐英杰被指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电单车,冲击警方防线并撞伤3名警员,被控煽动分裂国家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危险驾驶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作为交替控罪。3名国安法案件指定法官于7月27日裁定被告煽动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罪成。这次法庭判决,首度明确裁定“光时”口号的“港独”性质,确定煽动分裂国家、实施恐怖活动违反国安法的司法含义,形成具指导性、约束力的判例,是国安法司法实践的重要一步,令国安法可以有效发挥对危害国安罪行的震慑作用;同时让法律红线更加清晰,有助市民自觉遵法守法抵制“港独”,不以身试法。

  “光时”口号由“港独”分子梁天琦最先提出,在修例风波期间大行其道,被普遍认为是宣扬“港独”分裂主张的口号,亦成为本案被告煽动分裂国家是否罪成的关键。昨日法庭判词指出,被告驾驶插有“光时”标语旗帜的电单车,法庭合理地相信被告展示的字句,能够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号带有将香港分裂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意思;法庭重申,案件的重点并非“光时”口号是否只有一个意思,而是能否煽动他人作出分裂行为,即使是辩方专家证人,亦从未否认口号具有主张分裂的意思,亦无法排除、推翻控方专家证人指出“光时”口号带有“港独”性质的专家证供。判词清晰无误确立了“光时”口号的“港独”性质;更重要的是,确认利用“光时”口号煽动分裂国家属于触犯国安法的罪行,消除了“光时”口号是否违反国安法的“灰色地带”,让所有人清楚法律红线所在,更明白挑战法律势必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另外,针对恐怖活动的控罪,判词指出,被告的行为蓄意挑战警方,亦是挑战法律和公共秩序,涉及严重暴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恐吓公众为求达到政治目的;判词特别提到,在国安法恐怖活动罪第二十四条条文下,法庭不用证明这些活动最终有无引致他人实际严重受伤,只需要考虑行为的本质,因此不接纳辩方所指,被告行为不涉及危险活动。判决显示在国安法规定下,法庭判断恐怖活动行为采用严谨的标准,认定和制裁恐怖活动以行为的目的和本质为依规,准确把握了立法原意。

  在国安法实施满一周年之际,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曾强调,国安法是有法必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区政府不会让法律形同虚设,警方行动一定有充足证据搜集,而最终检控决定由律政司负责,不受任何干预,强调国安法的目的亦包括防范及制止,为社会带来阻吓作用。落实香港国安法,保障国家安全、香港长治久安,除了警方依法执法、律政司依法检控外,法庭依法判决,可以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形成具有指导性、约束力的判例,是国安法在香港实践落地的重要一环。国安法首例判决,是国安法司法实践的重要里程碑,不仅厘清了重要法律原则,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可以形成执法、检控、司法共同防范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完整法律机制,证明国安法并非“无牙老虎”,可以彰显“一法霹雳安香江”的法律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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