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香港当顺应世界潮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来源: 《紫荆》          发布时间: 2020-10-12

  香港法治向来让港人引以为傲,法院法官在港人心目中地位崇高。但近年部分法官受反对派错误影响出现政治化倾向,香港司法累积了诸多问题,例如法院自行扩权搞所谓“违宪审查”,司法复核激增影响政府施政,大批案件积压如山久拖不决等。特别是一些法官对涉及国家安全、“黑暴”案件的量刑超出一般规范,偏离法治原则和公众常识,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于司法监察改革和量刑改革呼声很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9月23日发出一份声明,看似对市民呼声作出回应,但实则避重就轻,推诿应付,不但未触及司法改革这一深层次问题,对市民极为不满的具体案例也巧言护短,反映出司法系统故步自封、因循守旧,引起市民更大的不满。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包括普通法制度都随着时代变化和民众需求而不断变革创新,推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司法改革已然是一股世界潮流,既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公义,又提升了司法系统的权威,这些经验值得香港司法系统参考借鉴。

  成立专门司法监察机构,促进司法监督开放透明

  对司法部门开展专门监察,是广大香港市民呼吁的一项改革诉求。香港目前对法官的监察机制,仅有法院自身的投诉渠道,还处于司法机构内部法官处理法官的自治阶段,缺乏“第三方”监督,市民难以对这种“法官查法官”的做法产生信任感。如审理涉及“修例风波”的案件时,裁判官何俊尧有将政治立场带入法庭之嫌,在法庭的偏颇不当言论和判案屡受质疑,许多愤怒的市民发起“一人一信”投诉,涉及的案件共8宗。10月8日司法机构公布投诉处理结果,除了2宗因为律政司上诉而延后处理,其余6宗投诉均被裁决投诉不成立,市民认为这是“法官查法官”,毫无公信力可言,可面对这样的结果毫无办法。而司法系统似乎不为市民呼声所动,动辄以独立审判不受干涉的司法独立理念自居。诚然,独立审判是法治的共同原则和价值,但是司法独立并不是不需要外部的监督,外部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透明、不偏不倚,保持其专业的独立性的重要保障,也是世界各国各地积极推动司法改革的方向。

  回顾历史发现,西方国家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一直致力于司法监察改革,司法监察日益完善。在法律和宗教融合的时代,法官代表上帝审判人,同时宣称自己也要接受上帝的审判。文艺复兴之后,西方国家司法监察主体经历行政监察、立法监察、司法监察,到20世纪更是普遍形成了第三方专门机构监察的机制。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加州成立司法惩戒委员会,之后美国各州和联邦相继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司法监察。在主要西方国家,法国、加拿大、澳洲、德国等,大多数形成了类似美国的专门司法监察机构。

  西方司法监察专门机构独立于法院之外,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为例,司法委员会由9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包括3名由本州最高法院选出的法官、3名律师和3名平民组成。这项改革在司法系统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让越来越多司法系统之外的法律专业人士、普通市民参与其中,加大了外部监督力度,使得司法更加切合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要求,这一做法已被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纳。

  香港对法官的监察机制,与目前西方国家普遍的外部专门机构监察相比,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处理结果也难以服人,而且没有救济机制,法律人士和广大市民难以对司法系统采取必要有效监督。为确保香港司法公信力,司法系统应学习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建立多方组成的专门司法监察机构,以外部监督促进法官保持不偏不倚的独立性。

  建立量刑指南委员会,避免政治干预司法 

  许多事实表明,一些香港法官将自己的个人情感、政治立场及偏见明显带进审判过程,导致对违法行为的量刑带有“偏向性”。如去年9月,21岁双胞胎兄弟闯入天水围轻铁湿地公园站,损毁逾20万元设施,屯门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张洁宜仅判处二人监禁七星期;黄之锋、周永康、罗冠聪一案所有人被轻判社会服务令;“旺角暴乱”案中主谋黄台仰因获保释逃脱至今逍遥法外,等等。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官面对反对“港独”“黑暴”人士则是另一副面孔。去年7月23日,城市大学一名内地男毕业生撕掉校园的“港独”海报及标语,推倒非法搭建的所谓“民主女神像”,被控刑事毁坏罪并处罚款;8月18日,一名来自中国内地的男子,因在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大门喷涂“中国必胜”,被香港东区法院速判监禁4周。法官在量刑时采用的“双重标准”做法,已经引起多方质疑和批评。

  但是,马道立在声明中回应社会关于量刑改革的呼声时,仅以“香港上诉法庭会就一些罪行订立量刑指引,以期量刑准则基本上趋向一致”一笔带过,无视市民关于“成立量刑委员会”的建议。可以看到,香港的这种做法还停留在英国上世纪以上诉法院个别地、不定期地指导量刑的阶段。

  事实上,大陆法系国家往往明文规定量刑标准与幅度,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制定了明确的量刑指南,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英美法系国家就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量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设立了联邦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标准,订下不少强制要求法官执行的量刑规则。此后又推出《美国联邦量刑指引》,将联邦罪行分为43个等级并有相应罚则,法官要按统一准则判刑。量刑指南对法官适用量刑具有约束力,如《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72条规定:“任何法院在对某一罪犯量刑时,必须注意与此罪名有关的量刑指南。”

  同时,西方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指引法官量刑标准。美国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负责制定量刑指南,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是一项授权立法,在公布后即生效或者被立法机关批准生效,如英国量刑指南机构包括量刑指南委员会和量刑咨询委员会。正是因为有了统一的量刑规范和监督机制,西方国家得以有效监察司法系统是否出现“权力滥用”与“判刑失误”,令法庭量刑时更加一致,减低不确定性及法官自身的主观因素,真正彰显法治的公平公义。

  但是在这方面,香港量刑制度改革明显已经落后。目前香港还有大量案件积压未处理,如果未来所有的量刑偏差都仅仅通过律政司或当事人的反诉机制来纠正,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必然大大降低。香港有必要参考英美做法,改进落后的量刑机制,成立专门量刑指南委员会,出台具体的量刑指引,减少人为错误的量刑,避免判刑出现太大差距,以实现法律的公正。

  进一步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长久以来,香港司法总是“板着一副面孔”,繁琐的程序、冗长的判词、老旧的装备,使司法效率较低,越来越难以跟上时代的快速脚步。截至2020年9月6日,香港警方已拘捕过万名涉“修例风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210人完成检控程序,其中仅550人完成司法程序,余下积压如山的案件不知到何时才能处理完成,这导致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市民对“迟来的正义”积怨已久。

  复杂繁冗的司法程序在西方早已饱受诟病,西方国家为推动司法程序改革大胆尝试,作了很多努力。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沃尔夫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改变与现代社会快节奏不相适应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案件积压久拖不决的状况。近年英国司法改革还注重利用高科技提升司法效率,如开设在线法庭、制作数字档案等。2011年英国因发生骚乱在各地逮捕1500人,司法机构延长工作时间,加快审判程序。2020年英国因疫情积压很多案件,为此设立一些临时法庭,快速处理这些积压的案件。其他西方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也都不同程度进行了优化司法程序的改革,收到了很好成效。

  对比英国2011年应对骚乱加快司法程序,2020年成立临时法庭等举措,香港有必要采取相应办法,加快处理近期积压的案件,如成立临时特别法庭、提高案件审理速度、优化审判程序等,避免久拖不决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如近年司法复核案件众多,一些不必要的司法复核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社会发展,可成立司法复核特别法庭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西方司法变革的历程显示,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无限接近公正和效率的基本目标,司法制度并不是故步自封,而是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自我修正和完善。香港的司法也到了必须改革的关键时刻。中央及其委任的行政长官,皆应主动担当宪制责任,积极参考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加快推动香港司法制度改革步伐。香港司法系统应该主动维护回归之后香港已经变化了的宪制秩序,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维护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同时敢于拿起手术刀向自己“开刀”,实行自我革命。只有通过加快推进司法改革,构建适应新形势的监督机制和审判机制,不断回应广大市民对司法改革诉求,司法机构才能真正担负起对维护“一国两制”、促进社会福祉的重要责任,树立香港司法威信,捍卫香港法治的崇高价值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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