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司法独立不能沦为司法独大法官独裁

来源: 《紫荆》          发布时间: 2020-09-30

  回归以来,中央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指司法机构依照宪制授权,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干涉。这是彰显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基本法对此予以了充分保障,也明确规定了司法权的边界。

  然而,长期以来尤其是“修例风波”以来,反对派极力鼓吹“三权分立”,歪解司法独立,企图将司法机构演变成任由他们操控的政治工具。司法机构自我扩权、司法独大现象屡有发生;个别法官立场偏颇,审判偏离法律规定。如此发展下去,不仅严重破坏香港行政主导的宪制秩序,严重影响香港繁荣稳定,香港的司法独立也有沦为司法独大法官独裁之虞:

  扩权擅用“违宪审查”,挑战中央权威。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全部来自中央授权,中央授予特区多少权力,特区就有多少权力。中央没有授予的权力,特区不可自行扩权,这是最基本的宪制原则。香港的司法独立,只是在特区范围内的独立,跳出特区自治范围运作,就是越权。比如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一案中认为,香港法院对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有违宪审查权。这不仅是典型的“以下犯上”的越权行为,更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关于特区法院对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的具体规定,严重挑战了中央的权威。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具有超然于特别行政区的不容置疑的宪制地位。虽然“吴嘉玲案”后终审法院澄清不会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但司法机构对前述越权行为一直没有明确收回,对“违宪审查”的所谓“承担”从来没有放下。基本法规定特区法律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回,但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特区法院有所谓“违宪审查权”。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香港法院再度进行“违宪审查”,把自己抬高到全国人大的位置,裁定行政长官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特区司法机构的自我扩权,不仅引发香港各界不满,甚至引致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批驳声明,强调法院无权作出违宪审查。

  长期滥用司法复核,阻挠政府施政。在特区自治范围内,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分工负责,行政、立法机构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都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然而,为阻挠政府施政,架空特区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反对派滥用特区司法复核制度,而司法机构却未能遵守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大幅增加受案范围,耗用大量时间和资源处理缺乏根据的案件。无日无之的司法复核被反对派用来左右政局,将行政长官的管治“斩手斩脚”,司法机构被利用,成为反对派阻挠政府施政的工具。资料显示,司法复核许可的申请总数由1997年的112宗,大幅增加至2019年的3,889宗。但过去数年能成功挑战行政机关决定的案件均不足15%。这不仅给社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更带来严重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远的如公民党支持的港珠澳大桥司法复核案所引致的工程延期最少造成65亿港元额外工程费,近的如去年法院裁定行政长官的紧急权力违宪,使为数不少触犯暴动罪的人轻易脱罪。

  个别法官立场偏颇,判案专断独裁。司法机构是法治的守护者,更应当以公平公正、令人信服的判决彰显法治公义。但现实中,有个别法官不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审案,而是打着独立审判的幌子,依据自我政治主张和理念审案,独断专行,作出的判决明显偏颇,失信于民。如黎智英刑事恐吓案,最终竟被判无罪,法官的判决理据不单主观,更违反普通法原则,与以往案件存在双重标准。又如一些法官对于去年“修例风波”中政治类案件的处理,对已经明显违反香港法律的暴徒从轻发落,甚至去赞美暴徒行径。有触犯暴动罪的重案之人,不断获准保释,弃保潜逃的现象屡见不鲜。

  回归以来,香港的法治国际排名一直领先,坚守法治是港人引以为傲的核心价值。但在反对派的操纵利用下,司法机构的种种乱象愈演愈烈,法治公义得不到彰显,市民对司法判决的不满增多,法治信心下降。特别是近期,社会公众要求司法机构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区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也公开对香港司法机构敲响“是时候改革了”的警钟。如果司法机构再不发生改变,任由养痈成患,香港一度引以为傲的法治精神势必珠玉蒙尘,以致香港竞争力严重受损。当务之急要进一步厘清宪制秩序,确保司法回归正确的宪制轨道,回归法律本身,同时顺应时代需求和公众呼声,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避免司法政治化,确保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挽回司法信心。

  要依据基本法厘清司法机构的权力边界和宪制定位。基本法明确规定,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特区法院对国家行为无审判权,这些限制性规定必须得到落实。司法机构的权力仅限于在特区自治事务范围内运行,不能行使没有授予的权力。“违宪审查权”是中央事权,只能由中央行使,地方司法机构没有行使权力。特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权力,基本法有明文规定明确分工,有各自运行的范畴,司法机构不能越俎代庖,抢占行政、立法机构的权力。事实上,司法机构自我扩权,不仅影响了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对司法机构自身应当做好的审判工作也造成负面影响,大批案件长期积压,大量审判遥遥无期就是明证。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长官的基本法执行权和法官任命权。行政长官具有“双首长”“双负责”的宪制地位,是特区执行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长官对基本法的执行权,主动对司法机构超越宪制授权的行为纠偏正误。完善行政长官对法官的实质任命权,落实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关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效忠宣誓及丧失资格的规定。大力推进司法机构自身改革。对于公众批评较为集中的量刑偏差、滥用司法复核等情况,应参考借鉴英美等国例子,研究设立量刑委员会,负责制定及修改量刑指南,减低判刑时的不确定性及法官自身的主观因素。推动成立司法监察机构,引入非法律人士加入,加强法院与社会的联系,确保司法实践不偏不倚,增强司法的公开透明度。设置专责处理司法复核申请的法庭,提升审核过程的质素和效率。

  建基于基本法的司法独立是香港赖以成功的重要保障,反对派为一己之私,无视基本法的宪制规定,企图把司法独立变成挑战中央权威、阻碍特首施政、破坏繁荣稳定的工具,是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最大破坏。只要我们积极顺应民意,依法推进司法改革,使香港的司法机构运作重回基本法规定的正道,市民的法治信心一定能够恢复,香港的法治基石也必定更加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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