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驳反修例七种错误观点

来源: 大公报          发布时间: 2019-05-20

  《逃犯条例》修订提出至今已逾三个月,尽管主流民意支持这一保障港人、堵塞漏洞、彰显公义的举动,然而,在反对派以及外国势力空前集结之下,修例遭到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抹黑,导致社会上出现各种各样的杂音。诸如暂缓修例、取消追溯期、设立“日落条款”、“港人港审”等等,持这些观点的,有些人是出于好心和善意,有些人是不明就里地跟风,有些人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些人则是为了煽风点火,甚至别有意图、包藏祸心。

  在反对派的推波助澜下,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流布于香港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认识混乱。一些观点,猛一看可能在某一方面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只要认真客观分析便会发现,要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要么在法律上不可行,要么根本在前提上就站不住脚。深入来看,或是披着“法律外衣”进行错误诠释,或是打着“反映民意”旗号刻意歪曲事实,或是造谣诬蔑散播恐惧言论,背后都有反对派“为反而反”的不良居心。对于这“七种观点”,必须做出必要的澄清,以利香港社会在修例这个问题上进一步明辨真伪,持有更加理性的态度。

  第一,“暂缓修例”

  不少人和一些媒体都提过这个观点。然而,暂缓修例真的可行吗?首先,今天已是5月20日了,距立法会休会只有不到2个月时间,而逃犯陈同佳最快将于10月释放,如果修例无法通过,则逃犯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恐怕既非香港社会所愿见的结果,更不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

  其次,一些人所谓的“缓”,未必是真有此意,而是“缓兵之计”,真实想法是“永远不要修例”。从反对派最近采取的一系列有计划有部署的行动看,他们也完全没有一点“缓”的意思,反而越冲越前、越搞越激进、越拖越离谱。市民可以看到,从“文斗拉布”到“武斗拉布”,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开了四次会都选不出主席,恶劣情况前所未有,其后又进一步弄出所谓的“三方会谈”,意图继续拖延。

  面对反对派的捣乱,如果什么事都不敢做、不愿做,那就真的中了反对派的圈套。正如前年“一地两检”的例子,当时反对派不也是倾巢而出、捏造各种恐怖画面?民主党的林子健甚至还自导自演了一场“订书钉闹剧”,如果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犹豫了、退缩了、暂缓了,还会有如今的出行便捷、市民叫好的高铁吗?此次反对派故伎重演,制造了一出“林荣基闹剧”,明眼人都能看出,林并不在条例规定的移送犯人之列,无非就是一场“政治骚”。

  看事物一定要看本质。只要是看准了的事、对市民对社会有利的事,就要保持定力、坚定前行。

  第二,“不设追溯期”

  有些人包括一些政团提出,可以支持修例,但有一个前提,就要明确不设追溯期,只惩罚修例以后的犯罪,不追究修例以前的犯罪,理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然而,取消了追溯期,修例还有任何意义吗?香港大学一位长期从事刑事法律研究的资深专家指出:“这个说法根本不值一驳。因为,‘法不溯及既往’针对的是实体法,而《逃犯条例》是程序法,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他并指出:“有些人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胡意混淆视听,有些人则是真的不懂,只是因为反对修例就附和这种说法。”

  这个问题说起来很专业,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市民完全可以凭常识去作出基本判断:移交逃犯的本意就是要惩治犯罪,如果没有溯及力,那等于在还没有抓到任何逃犯的情况下就先赦免一批逃犯,这是否合理?正义又如何能得到伸张?因此,这是一个似是而非、扰乱视听的说法。当然要指出的一点是,有溯及力绝不等于滥用溯及力,两者绝不能混同。

  第三,“‘日落条款’特事特办”

  有些人提出“建议”认为,一次性放宽《逃犯条例》不适用于中国其他地方的规定,处理完“陈同佳案”后,有关规定随即复原。这就是所谓的“日落条款”。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因为,若真设“日落条款”,将意味着以后每当出现类似严重罪行,都可能需要通过“疯狂拉布”程序才能启动个案移交机制。这种“即用即弃”的做法,不仅劳民伤财、白白耗费立法会资源,在法律执行上也完全不切实际。

  更何况,立法会的职能是立法,不是法庭审案,审理个案理应是法庭的事情。现在立法会因为一个“陈同佳案”都搞得一团乱,如果以后每个案子都让立法会来插一手,谁知道会乱成什么样子?立法会还有时间精力讨论经济民生问题、处理拨款申请吗?

  第四,“扩大香港法院刑事司法管辖权”

  普通法上有一个传统原则,叫做“属地原则”,意指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地时,法院才可以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一直以来,香港也都严格执行这个做法,只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有所突破。例如,如果有港人在海外侵犯儿童,香港法院可以管。

  反对派试图证明,香港法院不仅可以管在本港发生的犯罪,对港人在外地发生的各种犯罪也都可以管。然而,他们举来举去也只有那两三个案例,这恰恰说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扩大刑事司法管辖权是“特殊做法”、“例外情况”,不能随随便便普遍化、扩大化,否则就会动摇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根基,带来根本性影响。

  第五,“港人港审”

  这个说法听起来“琅琅上口”,前段时间也比较流行。简单来讲,就是香港人如果在外地(包括内地)犯了罪,只能回香港接受审判,不能由犯罪所在地审判。特区政府和社会上的不少有识之士已经从法律上,论述了“港人港审”为何不可行,我们还可以从历史视角来看。其实,“港人港审”并不是什么新观点,历史上早有类似的做法,而且不是什么好做法。

  十九世纪西方列强曾在中国实行过所谓的“治外法权”,以保护本国侨民为由,主张其驻华领馆有处理本国公民在华犯罪案件的权力。所谓“港人港审”,说白了就是认为内地根本不配审讯在内地犯了罪的香港人,要把香港倒退到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让香港享有已经被扔进历史垃圾箱的“治外法权”,凌驾于内地法律之上。试问,这能行吗?

  今天的中国已不再是任由西方列强宰割的“东亚病夫”,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感情上,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14亿中国人,会容许“治外法权”这种历史垃圾再次出现吗?今天的中国在国际上普遍受到尊重,有很多国家包括与香港一些价值观相近的发达国家都和中国签订了逃犯引渡协议,况且中国已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怎么可能享受什么“治外法权”?

  第六,“香港的‘优惠’待遇会被取消”

  有些人与美国等西方势力一唱一和,声称修例一旦通过,美国可能要重新审视与香港的关系,考虑是否给予香港特殊的单独关税区待遇等等。然而,一个基本事实是,香港单独关税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从来都不是美国政府赐予;而从规则上讲,关税待遇是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来的,不是谁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的,更不是美国单方面举动就随便取消的。

  有学者曾经论述,美国所做的一切,“完全是国家利益主导,其他都是说辞。”最近有一本叫《美国陷阱》的新书,就揭露了法国能源巨头阿尔斯通被美国企业“强制”收购的大量黑幕,是非常典型的“美国丑陋”。这两年许多事例让港人看得很清楚,美国如果想要制裁你,可以找各种各样的藉口,就像他们对华为的封杀一样;如果不想整你,这些就都不是藉口,可以视而不见,采取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类似事情美国做得太多了。在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问题上,千万不要犯“政治幼稚病”。

  第七,“修例后,内地想抓谁就抓谁”

  这是《苹果日报》近期大肆炒作的。正如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所说,这是“建基于危言耸听之上”,完全是反对派在蓄意制造“人人自危”的恐慌气氛。特区政府多次说明,根据修例,移交必须严格按照“两地同属犯罪”原则处理,只有在香港也属于犯罪的行为,且是相当严重的罪行,才可能会被移交。反对派却耸人听闻地造谣说“想抓谁就抓谁”,是他们真的不懂,还是故意造谣?只要认真想想就会有答案。香港居民现在每天在内地工作和生活的人数以十万计,又有谁听过哪位香港人无缘无故地被内地抓捕和判刑了?内地近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进步有目共睹,办案都是讲法讲理的,炒作“想抓谁就抓谁”,完全是别有用心的胡说八道。

  移交逃犯的初衷是惩治犯罪,根本不应该与所有守法市民挂鈎。近日一位香港工商界知名人士在股东大会上就反驳相关论调,指出:“我们到哪里都守法,又不是逃犯,怕什么修例?”那些恐吓人心的伎俩,是对香港市民守法精神的侮辱,更是对香港法治的诋毁。

  《逃犯条例》修订对香港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堵塞漏洞、彰显公义,更在于巩固香港的法治、保障香港免成“逃犯天堂”。修例有争议并不可怕,真理需要越辩越明,但讨论应该客观理性,香港市民需要保持清醒头脑,辨清什么是事实、什么是别有用心的抹黑。相信香港社会各界有足够智慧去伪存真、凝聚共识,尽快完成修例,引渡罪犯、解决争议,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宁,维护法治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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