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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26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制定 1982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82〕48号转发)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9)50号、(1980)4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改善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以下称地方口岸)的管理,堵塞漏洞、实现经济运输、减少货物迂回、损耗,方便进出口,以促进对外贸易、“三来一补”业务的开展和出口商品的生产,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性质和任务。

  地方口岸,是为方便地方进出口货物而开设,只限于与港澳地区之间运输,不对外籍船舶开放。经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批准,装运沙、石、泥的少数港澳船舶、流动渔船,以及与我方合作捕捞的港澳船舶,允许在指定的地方口岸停靠。

  (一)起运点的任务:装运外贸单位或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出口的鲜活商品、土特产品、工矿产品以及建筑材料等。

  (二)装卸点的任务:除承担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货物外,还可以进口“三来一补”、合资经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设备和经批准的其他货物,出口加工生产的成品、补偿产品。

  第三条 开设条件和审批权限。

  (一)开设地方口岸的条件:

  1、当地生产的出口货源充足,或有较多的“三来一补”进出口物资;

  2、航道畅通,港口水深达到船舶进出的要求;

  3、码头、仓库和装卸等设施齐备;

  4、有对港澳运输的专用工具。

  (二)报批手续:凡开设地方口岸,必须先征得当地外经、公安、海关、航运等部门的意见(有驻军或军事设施的,还须征得当地军事部门的意见),报当地行署口岸分审查,转报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审批。违者,以非法出入境和走私论处。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其任务。

  凡设有地方口岸的县、市,应设置口岸办公室。地方设口岸管理组,为县、市口岸办的基层单位。所需经费、人员编制和配备干部,由县、市负责解决。

  (一)地方口岸管理组,在当地口岸办公室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管理地方口岸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边防检查、货物监管、检验、船舶和码头管理、仓储和运输安排,以及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协调处理或仲裁各部明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县、市口岸分公室,对所属地方口岸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评比,实行奖惩;帮助地方口岸解决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行为。问题严重而经过整顿仍不改正,以及失去使用价值或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口岸,报经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封闭或调整。

  第五条 货物监管。

  地方口岸进出口货物监管,由海关负责。并视工作量大小,设立海关支关或派出工作组,对单一货物或任务很少的,亦可由海关培训的专职监装员或临时派人前往监管。海关工作人员的编制、经费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由当地县、市负责解决,业务工作由海关领导。

  第六条。安全保卫、验证、检验。

  (一)地方口岸的港口、码头、船只、车辆等安全保卫,以及船员、司机、搬运等有关人员的审查、验证工作等,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二)地方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分别由商检、动植检负责。可根据货物情况,固定专人或临时指派人检验。其人员、经费的解决办法和领导关系,同本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 船舶、车辆管理。

  地方口岸的船舶、车辆,应纳入国家运输计划,接受港务;航运、交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行政监督。执行国家的水运货物运输、船员管理、进出口签证规定,以及公安部《对我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边防检查和管理的暂行办法》。《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经批准停靠地方口岸的港澳船舶,必须按指定的航线航行,未经批准,不得途中停靠或抛锚,不得与其它水上交通工具靠拢,船员不得上岸;岸上人员也不准登船。船舶、船员的出入境检验工作,由当地县、市公安部门负责。

  第八条 货物经营单位的职责。

  在地方口岸进出口货物的外贸单位及有权经营单他的职责主要是:

  (一)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法纪教育,防止走私和其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进出口货物必须包装完整,并有密封标志、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绩。

  (三)“三来一补”。等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按批准的合同执行,不得夹私、贩私、倒卖来料或制品,违者处以罚款,性质严重者,经批准停止其货物进出。

  (四)设立货物监管仓库,做好货物装卸、集散和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货物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九条 地方口岸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凡在地方口岸进出口的货物,由当地口岸管理组向货主收取口岸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1、正常外贸出口货物,按其出口总值的千分之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另行制定。

  2、来料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合资经营项目,按合同总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3、工矿产品和沙、石、泥等建筑材料按其总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二)口岸管理费,是用于地方口岸的管理建设,以及口岸工作售货员的经费等开支,具体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在当地人政府的领导下,由口岸办公室统管,公安、海关、外经、外贸、航运、铁路等有关部门行使各自分工的职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把地方口岸管理工作做好。

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 200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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