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4月13日刊宪

来源: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21-04-13

  《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4月13日刊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月30日通过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根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应当依照《决定》和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改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根据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和立法会的具体选举或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或功能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地方选区的划分、提名办法和投票办法等事宜,由特区以选举法规定。因此,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需要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落实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选举制度。

  此外,香港特区政府亦需要修订相关选举法例以落实一系列公共选举的改善措施。

  《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主要涉及下列六大范畴:

  (一)重新构建选委会、引入宣誓要求及相关事宜;

  (二)订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相关事宜;

  (三)更新立法会的组成及其产生办法;

  (四)更新成为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的资格,并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五)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以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及

  (六)落实一系列优化选举安排的措施,包括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优化查阅和编制选民登记册的工作、为有需要的选民在公共选举中设特别队伍、赋权总选举事务主任要求收取政府补助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借出其物业以供在公共选举设立投票站及/或点票站,和取消暂缓发放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的财政资助直至选举呈请获处置的规定。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这次的修例工作旨在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实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充分体现香港特区政府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依法治港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我们深信完善选举制度将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正轨,从制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有利于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发言人补充,《条例草案》将于4月14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香港特区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条例草案》,以开展接下来大量的选举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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