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新选举制度发展优质民主 开启香港良政善治新局面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21-03-31

  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30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订,在国家层面构建符合香港实际、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工作完成,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制度建设迈出决定的一步。人大常委会的修订以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对香港选举制度进行总体规划设计,为香港发展优质民主、实现良政善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消除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让更多德才兼备的贤能爱国者通过选举参与香港的管治,提升香港管治效能,遏止为反而反的政争内耗歪风;有利于香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从根本上解决香港长期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把握“十四五”规划、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机遇,使香港这颗东方之珠再放异彩。中央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将随着新选举制度的逐步实施而充分显现。

  完善后的香港选举制度,更好体现“均衡参与”原则,更广泛代表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新选举制度下,选举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和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有意参选的人士除必须获得自己所在界别或地区的认可外,还必须在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都有一定的接受度。这种制度设计,突破了某个界别、地区或政团的利益局限性,使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都能够在香港的管治架构中得到充分代表;日后选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是真正符合候选人资格要求、有较广泛代表性和认受性、有能力的爱国者,确保其在履职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将界别、团体或地区利益与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广大居民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这正是基本法规定的均衡参与原则的充分体现。

  另一方面,由选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和40位立法会议员、并且参与另外50位立法会议员的提名,使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在选民基础上有较大的共同点;而且40席与30席和20席的分配比例,也有利于在立法会中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的多数力量,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顺畅沟通。同时,通过选委会这个中心要件把特区的几场选举有机结合,避免了香港选举活动过多过散导致的政治化后果,真正实现基本法关于香港实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制度原意,有利于提升管治效能,加快香港发展。

  至于民主参与层面,此次完善选举制度后,选委会、立法会的规模都扩大了,民意代表性明显增强;立法会分区直选投票制度也作出相应调整,在本地立法阶段将明确由比例代表制改为双议席单票制,在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的同时,有利于排除极少数激进政治势力,避免立法会民粹化、碎片化,促进香港社会政治生态良性发展,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香港新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另一大亮点,是设立了候选人资格审查机制,负责审查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资格,为选举制度整体上升级加固。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就是既要确保有关候选人符合参选年龄、国籍、居留权、有无犯罪记录等一般性资格要求,还要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根据初步设计,资审委将由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担任,他们属于香港管治团队,有管治经验,且本身已获中央任命和信任。这一制度设计是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体现了因应香港实际情况的“与时俱进”。

  中央坚定不移支持香港依法循序渐进发展民主,这个立场一以贯之。这次完善选举制度,使香港民主政制发展回到基本法确立的正轨,为香港发展民主、实现普选奠定坚实基础。这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作出修改,并没有修改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这两条明确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充分显示,中央坚定推进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没有变,并将与香港社会各界一道,努力创造条件,促成“双普选”最终实现。

  中央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绝不是搞“清一色”和“一言堂”。把不爱国的人特别是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特区管治架构之外,绝不是把所有反对派全部排斥在外,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里面也有爱国者,只要他们与反中乱港分子“割席”,划清界限,将来仍然可以依法参选、依法当选。行政长官林郑月娥30日也表示,大家不应将“民主派”等同“不爱国”,这样对他们不公道;她认为,“只要是爱国者,任何人都能向人大、政协和全国性组织代表拿提名,不会因为某个政治立场而不成功。”

  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修订完成后,香港本地立法工作将正式开展。未来一段时间,特区政府的工作非常繁重,尤其是部分实施办法要在本地立法阶段敲定,包括界定选委会中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的选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立法会地区直选的选区划分及提名投票办法等等。按照政府目标,要力争4月中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5月底前完成审议及三读通过,显然对政府和立法会都是不小挑战。期望行政和立法机关迎难而上,既严格按照新的基本法附件的规定,也充分听取、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把本地立法工作做得扎实、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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