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迎接优质民主新制度 开启良政善治新篇章

来源: 大公报          发布时间: 2021-03-31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月30日一致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标志着从国家层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工作已经完成。这是继制定香港国安法后,中央依法治港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建立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不仅为“爱国者治港”提供了重要制度性保障,有利于“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香港的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更为香港奠定了优质民主制度根基。在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之下,香港将迎来良政善治的时代新篇章。

  习总书记指出,要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事实上,政权由爱国者掌握,这是基本的政治原则,举世皆然。美英等西方国家,岂有例外?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政权机关和治理机构必须始终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原则问题,绝不容妥协。唯有如此,“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香港才能彻底消除外部势力及其政治代理人策动“颜色革命”造成的风险,维护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香港才能走出政治纷争无休无止、激进势力不断滋长的险境,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实实在在增进广大市民的利益和福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修法”,既为“爱国者治港”作出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对提高香港特区管治效能、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提供了新的契机。而从具体制度而言,此次对选举制度的完善,具有四大显著特征:

  民主性。选委会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立法会议席由70席增至90席,增幅均超过两成,代表性更加广泛,大大拓展了香港居民的政治参与度,体现了中央在香港更大范围实现选举民主参与的决心和诚意。而选委会新增中小企业、基层社团、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等界别分组,进一步扩大了选举委员来源的社会覆盖面,有利于实现香港社会政治参与的公正性。而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亦不变。可以说,香港的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从来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高度。

  均衡性。优化了立法会结构,立法会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产生,比例为40、30、20,有利于吸收各方面代表,体现更广泛的代表性和均衡性。由选委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在立法会中占据较大比例,能更好代表香港整体利益。相关规定还突破了某个界别、地区或团体利益的局限性,使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都能在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中得到充分代表,保障了最广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可以说,香港社会的民意和整体利益得到了更佳的体现和保障。

  先进性。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确立“审查制度”以及选委会“召集人制度”等等,因应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度设计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总体要求,为选举制度整体上升级加固,为香港民主发展平稳运行保驾护航。而由选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会议员,有利于在立法会内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的力量,有利于本港保持行政立法顺畅沟通,有利于真正实现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实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制度原意,提升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

  合宪性。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政治体制包括选举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就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作出框架性安排,并授权人大常委会进行具体的法律修改,合法合理必要,具有不可撼动的权威性。此次人大常委会“应写尽写”,将完善选制涉及的主要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所在,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重视关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决定+修法”为香港完善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宪制基础。下一步,特区政府须按有关修订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修改,并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对此要确保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立法进度”,绝不能拖延;二是“准确有效对接”,确保符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事实上,落实中央的一系列决定,不仅是特区政府的责任,更是立法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坚决贯彻到底。

  一法霹雳安香江,选规厘定护远航。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证明,中央是“一国两制”最坚定的领导者、践行者和维护者。香港国安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宁筑牢了法律根基,完善特区选举制度为确保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这套“组合拳”使“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政通则人和,人和则事兴。完善了制度,香港从此再不一样;优质的民主、良好的管治,意味着一个更好的大发展时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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