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新选举制度更进步、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情況

来源: 大公报          发布时间: 2021-03-12

  在香港由乱及治的关键时刻,3月11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特首选举产生办法及立法会议员选举产生办法及程序,为“爱国者治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决定通过后,从大会现场发出经久不息的掌声,到香港社会各界、各阶层市民的热烈支持表态,充分说明人大决定深得民心。一套更进步、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选举制度即将诞生,香港将告别周期性冲突对立,祛除议会极端化乱象,社会撕裂创伤得以弥合、经济民生得到改善、国际地位获得巩固,香港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未来。

  “一国两制”之下,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中央有权创制香港特区及其相关制度。全国人大根据“一国两制”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从宪制层面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其权力和责任所在,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性。

  香港现有选举制度需要完善,是因为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这些年来,反中乱港势力通过选举进入管治架构,搞风搞雨,社会无日安宁。每逢五年及四年一度的特首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反中乱港势力都会挑动大规模政治争拗,抹黑中央,攻击特区政府,制造社会对立,令香港陷入无休无止的动荡之中。政治争拗周期性发作,恶化为政治癌症,立法会堪称癌细胞扩散的平台。从当年普选方案被否决来看,反中乱港势力并非服膺民主,而是将其民粹化;不是争取政制进步,而是制造社会对立。特别是修例风波爆发后,他们在外力支持下图穷匕见,妄图通过选举实现夺权“三部曲”,把香港变成颠覆国家政权的桥头堡。

  香港这些年陷入政治泥沼难以自拔,揽炒派撕裂社会,荼毒学子,导致特区政府施政举步维艰,社会深层次矛盾积重难返,引发民怨。再不正视,香港繁荣稳定势必毁于一旦,“一国两制”将无以为继。历经风雨,人心思治,中央决策在香港已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所以说,全国人大决策既是行使宪制权力,更是对香港主流民意的尊重。《决定》分九大项,主要包括特首选举委员会由现时1200人增至1500人,立法会议员由70席增至90席,双双增加的比例都超过2成,更具民意代表性,更体现均衡参与,兼顾了社会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事实胜于雄辩,中央推动香港民主之决心与诚意不变,香港民主在进步,而不是退步。反中乱港势力及西方反华势力攻击人大出手造成所谓“民主倒退”或“对民主的攻击”云云,根本是毫无根据的抹黑,居心恶毒。

  人大决定的其中一个关键,是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体现香港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有两大职能,一是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和选出行政长官,由中央任命;二是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选举产生部分议员。也就是说,重构选举委员会并赋予新的职能,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核心。选委会将由4大界别增至5大界别;立法会议员来自地区直选、功能组别及选举委员会,大大弥补现有两种选举渠道之不足,有助保障最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决定的另一个亮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及确认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候选人的资格,这一审查机制,是将落实“爱国者治港”的保险前移,防止不合资格的候选人浑水摸鱼,透过选举进入特区管治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对参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是世界通例,放之四海而皆准,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接轨了国际标准。

  一言以蔽之,人大决定是在宪法、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基础上,将“爱国者治港”法律化、制度化,这是对“一国两制”实践的丰富与发展,也是与时俱进的必须必然之举。接下来,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人大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再经过特区政府本地立法,终将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需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有利于抵御各种潜在的政治风险,有利于解决香港政制发展的周期性冲突与对立,有利于立法会去政治化及去极端化,有利特区政府在施政时减少政治阻力,抓住国家发展的契机,集中精力改善民生。

  稳定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和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将大大增加香港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对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在香港打造国际创科中心、国际航空枢纽及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将大有裨益。

  无论是制定香港国安法,还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中央的出发点及落脚点都是为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为了维护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连续两年在全国两会上,人大两次出手为香港拨乱反正,用心良苦,现已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铺出了一条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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