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初选”旨在瘫痪管治颠覆政权 国安立法后不收手当受制裁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21-01-07

  1月6日,警方国安处以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组织及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涉嫌参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拘捕戴耀廷等组织策划及参与去年“35+初选”的53人。揽炒派企图恶意滥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审核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议案的权力,谋求按照“揽炒十步”的策划,在夺取立法会控制权后,把否决权“武器化”,无差别否决政府重要议案,以此瘫痪特区政府、夺取香港管治权,直至“揽炒”香港和国家。这种图谋根本不属于受基本法保障的正当议政行为,而是十足的颠覆国家政权、违反国安法的罪行。揽炒派利用“初选”夺权的行为有组织、有计划,国安法生效后仍不停手,当然要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警方采取执法行动有充分法理依据,是忠实执行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正义行动。

  国安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其中包括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而由戴耀廷等策划制定的“初选”和其“共同纲领”,白纸黑字要“参选人”签署抗争声明,公开承诺如果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将通过否决财政预算案,以迫使特区政府停摆。的而且确,“初选”目的就是谋求通过掌控立法会,无差别地滥用否决权,令特区政府运作停摆、政权瘫痪,毫无疑问违反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但是,揽炒派曲解基本法和相关法律,百般狡辩,试图将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并误导公众。他们搬出基本法第73条和第52条,声称根据基本法规定,立法会可以审核财政预算案;基本法列明预算案被否决后的程序,自然包含否决权,因此,“初选”不应视为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初选”的策划者戴耀廷去年曾扬言,“初选”参与人同意立法会运用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包括否决特区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以使特区政府向立法会问责,均是基本法有关行政与立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安排,绝不涉及任何非法手段;戴耀廷更反咬一口指,若说“初选”颠覆国家政权,是极之荒谬,亦践踏基本法,云云。

  揽炒派、戴耀廷指“初选不违法”、“否决财政预算案受基本法保障”的论调,完全是偷换概念、混淆是非、曲解基本法,目的是为了误导公众。无错,基本法规定审议预算案是立法会议员的责任。如果议员是本着对香港负责的原则立场,实事求是地对已经公布的预算案等政府重要议案进行审核、辩论,最后作出否决的决定,这是履行议员职责,当然不会被视为颠覆政权。但“初选”的要害在于,揽炒派是要将否决权“武器化”,不分原由、不论理据、不顾一切否决预算案,否决的原因并非因不同意预算案的内容,而是为了令政府停摆、制造管治危机,继而达至夺权的图谋。

  瘫痪管治、夺权乱港是“初选”的核心议题、真正意图,不是赤裸裸地挑战国安法又是什么?警方依法拘捕,不仅维护国家安全,而且明晰是非、以正视听,让广大市民看清揽炒派曲解基本法、危害国家安全的险恶居心。正如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在社交媒体发文所指,揽炒派分子进行“初选”是有目的令特区政府停摆、令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令香港社会陷入停顿,这正正是冲击香港体制的行为,揽炒派分子应该负起法律责任。

  对警方依据国安法展开拘捕行动,有揽炒派声称,“初选”的大部分活动发生在去年7月国安法生效之前,包括戴耀廷鼓吹“真揽炒”的文章也是在去年4月刊登,质疑如今用国安法拘捕戴耀廷等人,国安法是否具有追溯力。这种论调完全是误导公众。事实很清楚,“初选”是一场有组织、有计划的系列行动,由去年3月开始筹谋,通过众筹、宣传、举行论坛等过程,最后把“初选”的策划变为现实,这是一个连贯的持续性违法操作。这个系列违法行为,横跨了国安法立法实施的2020年6月30日。

  警方依国安法采取执法行动,是因为即使在国安法生效后,“初选”的策划者和参与者对国安法视若无物,对政府和各方作出的严厉警告置若罔闻,仍肆无忌惮如期举行“初选”,并在选举完毕后高调宣布投票结果。“初选”夺权计划,按照戴耀廷的 “揽炒十步”,意欲瘫痪特区政府、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初选”策划者、参与者把“揽炒”夺权的主张,通过一场有计划、有预谋的“颜色革命”付诸具体行动,国安法对此当然有无可置疑的管辖效力。

  警方依据国安法采取执法行动,合法合情合理,无可非议,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香港繁荣稳定的必要之举,彰显特区政府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立场和决心,可以巩固国安法落实后香港由乱及治的良好局面,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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