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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解析《逃犯条例》修订的五大忧虑

来源: 大公报          发布时间: 2019-05-31

  《逃犯条例》修订提出以来,尽管大多数市民支持这一堵塞漏洞、伸张公义、维护法治的举动,但毋庸讳言,社会上的确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存有疑惑,有的抱有忧虑,有的存在抵触情绪,这些不同意见在一些别有用心政客与传媒的放大与激化之下,转移了修例讨论的焦点,也令社会主流声音无法得到彰显。

  然而,只要我们放下政治偏见,心平气和地对《逃犯条例》修订本身进行审视,便会发现,其实许多疑惑、忧虑,都能得到清晰的解答与消除。法治原则以及事实本身可以说明,对《逃犯条例》的修订,无损香港司法独立地位,固有的人权保障不会有丝毫损害,新闻自由不会受到任何破坏,独立关税区地位不会受到影响,而香港良好的营商环境也会继续得到维护。

  真理会越辩越明,修例的合理性与正常性,也会在辩论过程中得到体现。所有的关键在于,能否以理性的态度、以客观的立场、以务实的思维去讨论问题。如果任由意识形态的争辩去盖过对事实的讨论,让极端言行的对抗去否定法律修订的本意,则不仅无法彰显真正的法治精神,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无疑是港人最为珍视的核心价值,正因如此,市民对任何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事件,都极其敏感。这本是很好的现象,说明了法治精神在香港社会根深蒂固的地位。但如果说《逃犯条例》修订破坏了司法独立,则是一个毫无根据的错误看法。

  首先要认识一点,什么是司法独立?根据一个获普遍认同的定义,它是指一个地区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独立”、在“制度上独立”。那么,香港过去有没有司法独立?回归近二十二年的事实说明,香港司法独立的地位获得世界一致认可。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今年一月公布的全球法治排名指数,香港在2017至2018年度法治指数中名列第16位,比美国还高三位。

  既然香港一直保持高度的司法独立,那么:第一,《逃犯条例》修订并没有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不会因修例而在香港特区实施,香港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并没有任何改变或削弱;第三,修例并没有引入任何内地法律制度,香港法院对案件独立审判的权力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换言之,香港整套独立的司法体系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损害司法独立”又从何说起呢?

  更重要一点在于,是否移交逃犯,固然需要由行政长官启动第一道程序,但最终是否作出移交决定,其决定权依然在于香港的法院。和过去二十多年的情况一样,“法官大人”仍然是“最终话事人”,香港司法独立的地位、环境不仅没有受到削弱,相反的是,法官的权力更显凸出,司法独立更加巩固。

  人权保障

  将一名疑犯由香港移交到内地,从维护法治的角度,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一方面称内地人权状况不佳,移交后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称,特区政府在修例中没有尽到对人权保障的义务。但这些看法同样都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日后修例通过后,现行《逃犯条例》中所有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仍然全面适用,并不存在“失效”的情况;其次,不论香港与内地在个案移交前还是移交后,当事人的人权和法律权利,包括获律师代表、家属探望、公平审讯等等权力,均会获得最充分的保障;第三,即便发出移交申请后,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必须立即被移交,当事人还有多重权益保障,包括在香港可以通过司法覆核、人身保护令、酷刑声请、上诉等途径寻求司法救助。在存在任何疑点情况下,法庭是不可能同意移交的。

  当然,可能会有市民忧虑,会否出现“表里不一”的罪名,即表面上是其他罪行,但实际上是政治原因而被要求移交。如果仔细阅读《逃犯条例》修订文本,可以轻易发现,当中已经排除了一切政治罪行;当局也已多次解释过,不论以何种罪名,如果实际上是因当事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或惩罚,也绝不会被移交。

  昨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回应建制派议员建议时,对修例作出一系列新的安排:一是移交门槛由可判处最高刑罚的3年提高至7年;二是只处理由当地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请求,以内地为例,特区政府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三是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将加入更多限制,保障被移交疑犯在审讯中的权利,包括在移交协定中加入无罪假定、公开审讯、疑犯可有律师代表、有上诉权,以及不能强迫认罪等;法庭移交命令后、特首就是否移交作最后决定时,可以人道理由不移交疑犯。以上情况可见,修例通过后将疑犯移交到内地,和将疑犯引渡到美国、英国,本质上没有差别,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同样坚固,并不存在削弱的情况。

  新闻自由

  反对修例的人士经常散播一种观点:如果修例通过,香港新闻自由不保,届时记者将没有采访自由、一切新闻都将受到审查……这又是一个耸人听闻的谣言,只要我们回到修订条例本身,便可以明白,《逃犯条例》修订和“新闻自由”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

  有三个基本的问题需要弄清楚:第一,所有可移交的罪行都必须是《逃犯条例》中订明的37项严重罪行,那么在此次修例中,有没有一条罪行是与新闻自由或言论自由相关的?答案是没有;第二,除了新闻自由相关的罪名,修例还有没有涉及言论、学术和艺术创作等方面的移交罪名?答案同样是没有;第三,修例有没有针对记者、编辑或者是限制资讯流通、禁止合法采访的条例?同样没有!

  《逃犯条例》修订,针对的是重大罪行疑犯的移交,而且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意即除了内地属于严重罪行外,同时也必须在香港也属严重罪行,而香港并没有所谓的限制新闻自由的罪行,连罪行都没有何来移交?事实上,一切与新闻自由相关的合法行为,在香港都受到强而有力的保障。《基本法》对此有非常清晰的规定。《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及其他现行法律同样也有明确保障。

  所以,问题其实很清楚,修例通过后香港新闻自由不会有丝毫损害。反对人士所说的马凯事件、香港或外国记者到内地采访易触法网等等,其实与《逃犯条例》修订没有关系。前者不存在移交,只是工作签证续签与否的问题,后者则在于是否符合内地采访规定的问题,都不是修例所涵盖的事项。

  关税地位

  美国当局以及一些国会议员,过去一段时间不断发放一些讯息,有的称修例会影响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有的则称一旦通过修例香港便会遭到美国的制裁。而香港是高度开放的自由经济体,如果单独关税区地位出现变动,对香港会造成较大的冲击。基于这一层关系,也基于对美国威胁的忧虑,不少市民便反对修例。

  其实,《逃犯条例》修订和“单独关税区地位”,两者并无直接关系。美国要恐吓香港、制裁香港,可以有很多理由,这次是拿修例来说事,下次可能是以香港允许外国油轮停港为由,名义千万种,看美国选哪个而已。事实上,早在2018年,也即修例提出的一年之前,美国就已经作出类似威胁了。总之,是否制裁是美国强权霸凌的表现,在中美贸易战之下,《逃犯条例》不过是“躺枪”而已。

  一个简单的逻辑,如果香港因为和内地移交逃犯就会丧失世界贸易组织地位,那么早在二十年前,中国的法制还不如现在这么完善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又岂会接纳中国作为核心成员?联合国2019年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以及外资流入最多的发展中经济体,如果中国法治和投资环境真的如反对派人士所说的如此“恶劣”,世界各国和地区也不可能积极参与增加投资,更别说中国已经与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逃犯移交的相关协议了。

  同样,新加坡的政治红线划得比香港更加严格,却从未影响美国等国际投资者对该地区的信心。而同为实施“一国两制”的澳门特区,通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都已经过去了十年之久,美国也依然保留其单独关税区地位。因此,修订《逃犯条例》并不会直接影响香港的贸易与关税地位。

  营商环境

  修例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这是一些商界人士以及外国商会的意见。其理由是,“港人可随时被移交到内地”、“打击投资者对香港法治信心”。昨日英国和加拿大更是罕见地发表“联合声明”,称修例会影响大量居港英加公民,也会“波及香港的营商信心和国际声誉”云云。

  有些忧虑,是基于对修订不了解情况下的误会;但也有一些所谓的“忧虑”,是带着政治意图的干预藉口。一个好的营商环境要具备多个要素,包括:良好法治、自由保障、高效廉洁政府、低税制度等等。而《逃犯条例》修订所针对的是严重罪行的逃犯,根本宗旨是在保障香港特区守法的市民,保障商业活动免受罪恶威胁。并且:第一不会影响香港的法治,第二不会引入内地的司法与法律制度,第三人权自由保障不受影响,第四政府廉洁高效也无任何变化。在此情况下,香港营商环境与声誉如何会受到影响?

  实际上,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大量本港工商界人士都纷纷表态,指出修例不会影响对香港的信心,这足以说明事实本身。更重要的是,如果此次未能成功修例,导致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被“放生”,等同是在向国际社会发出错误信息:香港是一个“避罪天堂”,不论罪行的轻重,即便犯了罪,也都可以在香港招遥过市。这才是真正“波及香港的国际声誉”!

  对于美国、英国、加拿大而言,显而易见的是,港人利益并非他们首要考虑的,香港是否“逃犯天堂”更不是他们关心的。他们如此高调的背后有无政治考虑,市民其实并不难作出判断。不论如何,修例是免除香港成为逃犯聚集之地的最有效方法,也是维护香港良好营商环境的一个有效做法。

  《逃犯条例》修订,本质上只是一次正常的法律修订,所牵涉的只是部分极其严重的罪行,普通香港市民根本不可能会受到影响,而香港的法治、人权保障、新闻自由这些原则性保障,以及关税地位、营商环境等现实因素,也都不会因修例而受到任何损害。总而言之,只要秉持理性态度,放下政治偏见,心平气和,就事论事,就能发现:《逃犯条例》修订其实一点也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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