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确定香港可以从2017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为香港落实普选奠定了坚实的宪制性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发挥立牌指路、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对香港依法实现普选具有重要意义。
可惜的是,香港反对派竟鼓吹不符基本法的“公民提名”,以图藉推翻全国人大“8.31”决定,抢夺香港的管治权,最终断送香港普选的契机。今天,在“8.31”决定通过一周年之际,本报特别推出跨版专题,与读者一起重温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六个方面重大意义 ,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及宪制原则,期望港人未来能够同心同德、合法合理地推动本港民主发展,令普选最终梦圆。
一、展示中央落实香港普选的高度诚意
在香港落实2017年特首普选,多年来都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的共同期盼。自特区政府2013年底启动政改咨询以来,中央政府不断展现支持香港依法落实普选的高度诚意。“8.31”决定确定香港可从2017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让香港民主飞跃发展。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人大决定简介会上坦言,今次特首普选争议比历次都激烈,有人甚至用“山雨欲来风满楼”、“危急存亡之秋”来形容当前香港的局面。因此,中央要用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果断地作出抉择,不能因为极少数人唱衰香港、唱衰香港基本法、唱衰“一国两制”就产生怀疑和动摇。
二、体现人大常委会在港政制发展的宪制责任
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依法推进香港政制发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作出决定。
李飞主任在人大决定简介会上强调,“8.31”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决定的大部分内容涉及正确理解和执行香港基本法规定,有人可能感到决定内容“去到尽”,实际上是对应当规定的问题规定下来,“特首普选已争论将近30年,必须纠正明显偏离香港基本法的错误认识,否则永远不可能实现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果断地作出决策。”
三、明确规定了香港社会均衡参与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订明,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必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以维护香港社会均衡参与的原则。
四、明确规定政制循序渐进发展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明确规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正如李飞主任在人大决定简介会上强调,怎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就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符合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
五、明确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并须获“过半数”提委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8.31”决定时明确指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
“8.31”决定并确立,提委会须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李飞主任去年8月27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说明草案时形容,香港基本法规定提委会是专门的提名机构,行使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权力是作为机构整体行使权力,“过半数”决定是体现机构集体意志,有利均衡参与。
六、再次明确香港先实现特首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
全国人大常委“8.31”决定订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当时社会各界忧虑:政制原地踏步,立法会是否不能启动全面普选?李飞主任在人大决定简介会上强调,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的决定已明确规定,特首普选后才实行立法会普选,因普选对香港来说是重大政治变革,香港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要看特首普选后达到怎样的社会效果,如这次因少数人阻碍不能如期落实特首普选,立法会普选也要推迟。 (李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