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1990年4月4日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序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五章 經 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二節 土地契約 第三節 航 運 第四節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